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和《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江门市二手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继续执行)的规定,现就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农村集体留用地(下称“留用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留用地的用途为工业用地
(一)蓬江、江海、新会区为5.5%;
(二)台山、开平、恩平、鹤山市为5%。
二、留用地的用途为非工业用地
(一)蓬江、江海、新会区为6%;
(二)台山、开平、恩平、鹤山市为5.5%。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19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