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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18年9月30日正式挂牌,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税务稽查工作。为确保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主要职责:承担市税务局列名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负责蓬江区、江海区(含高新区)、新会区、鹤山市(县级市)等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

办公地址:江门市江海区勤政街9号

邮编:529000

联系电话:0750-3278115

二、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主要职责:承担市税务局列名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负责台山市(县级市)、开平市(县级市)、恩平市(县级市)等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

办公地址:开平市三埠曙光东路125号

邮政编码:529000

联系电话:0750-2208000

三、新设立的稽查机构将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所明确的事项和规定执行。

自2018年9月30日挂牌起,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按规定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含电子签章)。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自2018年9月30日挂牌起,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行使对管辖范围内纳税人的税务检查权。原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原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各级稽查机构在新设稽查机构成立前实施但未结案的税务稽查工作(过渡期间以原所属税务局名义执法),及其他未办结的税务稽查事项,由上述相应新设稽查机构承接延续办理。原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原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各级稽查机构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五、新税务稽查机构挂牌后,在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前,原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原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六、12366纳税服务热线统一受理江门市辖区内的涉税违法举报。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第一第二稽查局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第一第二稽查局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12日


【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18年9月30日正式挂牌,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税务稽查工作。为了让纳税人知悉相关事项,确保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特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公告》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的主要职责、办公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二)《公告》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将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所明确的事项和规定执行。

(三)《公告》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相关税务稽查事项的办理及税务检查证件的使用规定。

(四)12366纳税服务热线统一受理江门市辖区内的税收违法检举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