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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现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我市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明确如下:

一、居民企业跨县(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除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外,由居民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并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不就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18年8月28日

附件:

【政策解读】:

一、公告起草的原因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第二条“居民企业没有跨地级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地级市跨县(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由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并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备案” 规定,由于原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的《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已不适用于现行的征收管理,因此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拟重新发文明确居民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我市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二、制定该文件的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