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现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我市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明确如下:
一、居民企业跨县(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除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外,由居民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并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不就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1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