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我市社会经济行业发展新趋势,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江门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的公告》(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中的《江门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作如下修改:
服务业和其他行业的所得率从原来的14%修改为12%;邮电通信业和文化体育业的所得率从原来的14%修改为10%。
现将修改后的《江门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重新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江门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的公告》(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江门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的公告》(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28日
江门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
序号 |
行 业 |
江门所得率(%) |
1 |
制造业 |
7 |
2 |
加工修理 |
7 |
3 |
批发零售和贸易业 |
7 |
4 |
服务业 |
12 |
其中:(1)其他专业咨询 |
8 |
|
(2)桑拿、推拿、沐足 |
14 |
|
5 |
邮电通信业 |
10 |
6 |
文化体育业 |
10 |
7 |
娱乐业 |
28 |
8 |
建筑业 |
10 |
9 |
交通运输业 |
10.5 |
10 |
其他 |
12 |
注:1.本表所得率仅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2.不适用(1)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