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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推行部分办税事项市域同城通办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推行部分办税事项市域同城通办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切实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给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部分涉税事项市域同城通办。市域同城通办是指阳江市税务系统内所管辖的所有纳税人,可以不受其主管税务机关区域管辖的限制,自行选择到全市范围内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办理部分相关涉税事项。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市域同城通办事项范围

市域同城通办事项范围主要包括八大类168项涉税事项(详细见附件),即:

(一)税务登记。包括纳税人“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登记、自然人登记、扣缴义务人登记、税(费)种认定、银行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税源项目登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和报验管理等事项。

(二)税务认定。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备案、出口退(免)税备案等事项。

(三)申报征收。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季度)、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保费等税(费)种的当期申报征收;财务报告报送与信息采集等事项。

(四)税费优惠。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的减免核准、备案。

(五)税额确认。包括简并征期申请和取消、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等事项。

(六)发票业务。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其他普通发票验旧和领用(不包括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验旧和领用);按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存根联采集(税控设备抄报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采集(进项发票认证)等事项。

(七)税收证明。包括按照规定格式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出国、向境外转移资产、对外投资等证明。

(八)宣传咨询。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提供涉税宣传、咨询服务,以及涉税表证单书领取等相关事项。

二、推行时间

推行时间为2018年7月5日起。

三、注意事项

市域同城通办暂不适用于需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处理的事项、需进行流转的涉税文书处理事项、税收违法行为处理事项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的相关事项。

四、咨询方式

纳税人如需了解相关事项办理,可访问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网站、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亲临全市任一办税服务厅咨询。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办税事项市域同城通办列表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政策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推行部分办税事项市域同城通办的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税务机构改革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部署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相关规定,原制定《阳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部分涉税业务市域同城通办的公告》(阳江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3号)、《阳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涉税业务市域同城通办的公告》(阳江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2号)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纳税服务的需要和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已全文废止。为明确税务机构改革后的涉税事项同城办理,方便纳税人更加便捷办税,根据税务机构改革征管业务工作开展的有关要求,统筹结合原国税、地税涉税事项同城通办业务,重新制定出台《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推行部分办税事项市域同城通办的公告》。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的有关要求。

三、主要内容

本公告主要有四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市域同城通办的涉税事项内容。具体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申报征收、税费优惠、税额确认、发票业务、纳税证明、宣传咨询八大类涉税事项。

二是明确了市域同城通办的适用范围。办理主体范围为阳江市税务系统内所管辖的所有纳税人,地域范围为全市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

三是明确了市域同城通办的方式。全市纳税人可以不受其主管税务机关区域管辖的限制,自行选择到全市范围内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涉税业务。

四是明确了暂不纳入市域同城通办的情形。包括:需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处理的事项、需进行流转的涉税文书处理事项、税收违法行为处理事项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的相关事项。例如纳税人逾期申报、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税务登记注销、定期定额核定、发票票种核定、税务行政许可、防伪税控系统设备的发行和变更等等。

四、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