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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市内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市内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的规定,现对我市市内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建筑企业总机构、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需要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及办理报验登记,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分别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和《阳江市国家税务局 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阳江市国家税务局 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的“项目部”是指总机构在我市且在总机构所在县(市、区)以外的市内其他地区成立的项目部。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阳江市地方税务局 阳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内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阳江市地方税务局 阳江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

【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以下简称“2011年3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阳江市地方税务局、阳江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市内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阳江市地方税务局 阳江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以下简称“2012年1号公告”)。由于2011年3号公告已经废止,现对2012年1号公告进行修改。

二、制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市内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

市内跨县(市、区)建筑企业总机构、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需要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及办理报验登记,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分别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和《阳江市国家税务局 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阳江市国家税务局 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项目部”的定义

本公告所称的“项目部”是指总机构在我市且在总机构所在县(市、区)以外的市内其他地区成立的项目部。

四、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