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等有关规定,以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增值税2个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公告〔2017〕2号)文件精神,阳江市国家税务局、阳江市财政局决定全文废止《阳江市国家税务局 阳江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市内跨县(市、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适用条件的公告》(阳江市国家税务局阳江市财政局公告2015年第1号)。
本公告在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阳江市国家税务局 阳江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