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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7年第2号)

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7年第2号)
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7年第2号)
附件:

【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契税的征收管理,阳江市地方税务局起草了《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战略部署,加大对实体经济的帮扶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满足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以及《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我局起草了《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统一明确契税纳税期限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   

此次明确契税纳税期限,将有利于消除因签订预售合同至房屋交付使用时间过长或办理备案登记后不及时缴纳契税产生的滞纳金,消除因合同面积与房产证面积不一致而形成的大量小额补退税,从而减少纳税人负担以及办理退补税带来的不便。

二、主要内容

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契税税款缴纳期限明确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执行时间自2017年10月1日起,有效期5年。

阳江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