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的规定,现就我市2018年度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适用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开发项目位于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的不低于16%;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低于10%;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低于5%。
本公告适用于所属期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