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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自2021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继续执行原纳税期限不变,即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2021年5月31日

附件:

【政策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的规定,该文件执行有效期5年,将于2021年7月1日到期。为延续执行原房产税(从值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保证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日常征收工作顺利进行,需以公告形式制定《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自2021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继续执行原纳税期限不变,即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