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我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转发省财政厅 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湛财预〔2013〕170 号),现对总机构和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均在我市的跨县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居民企业总机构和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均在我市且跨县区设立的,其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对个别总机构和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均在我市且跨县区设立的居民企业,需由总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分别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执行,并由市国家税务局或市地方税务局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后确定:
(一)总分机构同属国税管理的,由市国家税务局办理;
(二)总分机构同属地税管理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办理;
(三)总分机构分别属国地税管理的,由市国家税务局和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
特此公告。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