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75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调整我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带征率适用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以及虽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许可证照,但取得其他应税所得(劳务报酬除外)的个人。
二、本公告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和服务行业个人所得税定额的通知》(湛地税发〔2006〕189号)同时废止。
湛江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行业 |
带征率(%) |
|
工业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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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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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修配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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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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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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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业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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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服务业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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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 |
货物运输业 |
1.5 |
其他运输业 |
0.6 |
|
房地产交易业 |
普通住宅 |
2 |
其他房地产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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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业 |
1 |
|
其他行业 |
1.2 |
注:应纳所得税额=收入全额×带征率
特此公告。
附件:《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