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要求,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预征率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销售(预售)普通住宅取得的收入,按2.5%预征土地增值税;销售(预售)其他类型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3%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核定征收率
对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按下列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⒈普通住宅按照收入的5%;
⒉其他类型房地产按照收入的5.5%。
本公告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征收率的通知》(湛地税函[2007]10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