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海洋分局,市直各征收分局:
现将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石油石化公司,每月必须按规采集其下属各加油站的加油数据,并在汇集后形成电子数据,使征期通过报盘形式及时传送给市级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
二、市级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在接收市级分公司申报据时,必须对其属下加油站的加油数据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校验,以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广东省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