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粤府〔1986〕168号)第九条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申报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重新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茂地税函〔2005〕30号)第一点第(一)项、第二点、第三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广东省茂名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