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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使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企业税收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对使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企业税收管理的意见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肇国税发〔2007〕79号

 

关于加强对使用海关完税凭证

抵扣进项税额企业税收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加强对使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企业(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抵扣企业)的税收管理,防范和打击利用海关完税凭证进行涉税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税收安全,市局就进一步加强对海关完税凭证抵扣企业增值税等税收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对海关完税凭证抵扣企业的税收管理

(一)切实提高加强海关完税凭证抵扣企业增值税等税收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海关完税凭证抵扣企业偷税骗税等涉税违法案件屡有发生,有的直接取得伪造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有的将国内贸易虚拟成进口贸易,并取得虚假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有的在取得虚假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等。在海关完税凭证的增值税管理等税收管理上产生了较多的问题,影响了税收环境的健康稳定。因此,加强对海关完税凭证抵扣企业的税收管理意义重大,必须提高认识,切实强化管理。

(二)加强使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企业税收管理,确保征收管理到位十分紧迫。就我市近年海关完税凭证抵扣企业的情况来看,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迅猛增长,增长速度远远高于企业销售额的增长速度,企业税负逐年下降。特别是进口废物加工企业使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增长速度更快,占全市的比例很大,但企业实现的税收偏少,税负率长期明显偏低。企业在经营中存在或涉嫌存在利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政策从事涉税违法活动的行为。因此,当前我市海关完税凭证抵扣企业,特别是进口废物企业的税收管理存在较大隐患,采取措施进行有效管理显得非常必要和紧迫。

(三)全市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全力加强对海关完税凭证抵扣企业的管理。各级领导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对该类企业的管理,切实抓好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和监督;税政、征管等业务部门要加强调研、检查和指导,加强与税源管理、稽查等部门的联系,认真研究落实政策、强化征管的有效措施;税源管理部门要认真负责地抓好资料审查、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等工作,对海关完税凭证抵扣企业实施重点管理和细化管理;稽查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抓好对海关完税凭证抵扣企业的税务稽查。各地国税机关要落实各级领导责任和岗位责任,严格实施上级局和市局制定的管理措施,并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强化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切实加强对海关完税凭证抵扣企业的管理。

二、建立资料报备制度,细化对海关完税凭证抵扣企业的管理

各级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特别是税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的基础管理工作,细化税源管理要求,对申报抵扣海关完税凭证的企业,要求提供以下资料供税务机关加强管理。

(一)对有自营进出口业务的商贸企业,要求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5天内报送自营出口经营权批文复印件。

(二)对有委托代理进口业务的企业,要求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海关完税凭证及付款凭证复印件;对有自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要求企业提供进口合同复印件。以上合同复印件要求企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天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对一般贸易进口取得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的企业,要求企业提供海关完税凭证复印件、进口报关单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还可要求企业提供进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银行付款凭证、付汇核销单、货物运输发票等凭证的复印件等。

(四)对采取“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的企业,在核销《加工贸易手册》,边角料征税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必须要求企业提供海关完税凭证复印件、进料报关单复印件、加盖海关印章的“进料(来料)加工合同核销申请表”复印件。

(五)对进口废物加工企业,要求企业提供如下资料。

1.进口废旧物资的环保局批文复印件

2.填报《进口废物进销存分类统计表》(附件1)。

3.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4.与代理商签订的代理(委托)进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5.与国外供货商签订的进口废物合同复印件

6.月度进货(出货)称重磅码设备汇总记录(如磅码设备能自动生成打印的,要求自动打印;否则由企业手工汇总)。

7.银行对账单复印件

8.《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状况备案表》复印件。

9.《进口废物企业备案单证目录》(附件2)。

上述要求报送的资料,如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复印件必须由企业签章确认,同时提供原件。主管税务机关经办人对原件与复印件审核无误的,在复印件上加盖“经核对与原件相符”章并签上姓名后,退还原件。

(六)进口废物加工企业,建立对有关单证备案管理的制度要求。要求企业在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5天内,将下列单证存放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进口货物提单。

2.进口货物到厂运输发票。要求详细记录货物的名称、重量,运输时间等。

3.过磅单。要求有企业司磅员的亲笔签名,并详细记录货物的名称、重量,运输车辆的车牌号码,过磅时间等。

4.进仓单、出仓单。要求有仓管员亲笔签名,并详细记录货物的名称、重量,进出仓时间等。

5.代理商开具给进口商的代理费发票。

6.支付进口增值税、支付购货款及收取销售款的相关凭证。

7.在职工人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

8.支付工人工资的记录。

对上述备案单证,可不要求企业装订成册,但要按时间顺序填写《进口废物企业备案单证目录》,在“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单证已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记账的,要注明单证所在的记账凭证号码。

三、认真开展对海关完税凭证抵扣企业各项相关业务的审核管理

(一)加强对进口业务单证的审核。企业在办理进口或代理进口业务过程中涉及的单证较多,除海关进口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还涉及到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报关单、银行付款凭证、付汇核销单、提单、运单、装箱单、进口货物代理协议、代理费发票、运输费用凭证等。税源管理部门在审核海关完税凭证时,要有联系地加强对相关单证的审核,重点核查各项单证是否真实、完整,从时间上、内容上来分析单证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常,同一业务的相关单证是否相符,进口业务是否真实。如对企业支付缴纳进口增值税的审核,要将企业申报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与银行对账单、银行付款凭证核对审核。

(二)加强海关完税凭证的票面审核。海关完税凭证的开具具有一定的规则,如完税凭证所填写的货物名称与商品代码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海关完税凭证的编码代表一定的含意(相关的编码含义可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填制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8号中的内容)。税收管理员要掌握海关完税凭证的编制规律,对不符合有关规则的,要作为重点核查对象。

(三)加强海关完税凭证的稽核比对和查验工作。对国家税务总局按期下发的海关完税凭证比对异常信息,各地要及时组织核查。在核查时要结合纳税人的相关购销合同、账务处理、资金往来、入库实物等情况进行审查,做到每票必查,不能遗漏。 

(四)加强对企业开具发票的审核管理。对利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的商贸企业,要特别加强对其进口、库存及所销售货物名称的查核。要求其销售货物开具发票时,必须具体列明货物的详细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税收管理员要经常抽查和核对其发票开具的内容,看其与海关完税凭证上的进口货物是否有关联性。防止企业一方面销售不开票,另一方面又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切实做好纳税评估工作,发挥监控作用

(一)重视发挥纳税评估的监控作用。全市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和完善对海关完税凭证抵扣企业的纳税评估办法,加大评估力度,掌握评估的重点对象和重点内容,实施科学有效的评估方法,充分发挥纳税评估的监控作用。

(二)认真贯彻落实市局的纳税评估报告制度。要按照肇国税发2006109号文件规定,严格执行对海关完税凭证抵扣企业的纳税评估报告制度。税源管理部门要按纳税人分户建立评估档案,对企业的评估情况,要按要求向市局报告。

(三)要有重点地确定纳税评估的对象。税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海关完税凭证抵扣企业的经营特点和经营情况,有重点地确定纳税评估对象,市局要求对以下企业要进行重点评估:

1.进口废物加工企业。

2.利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额较大,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较大的新办商贸企业。

3.商贸企业变更法人后,利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额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突然增大的。

4.注册资金较少且自身没有进出口权的中小型商贸企业,所申报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所注明的业务均为委托代理进口业务的。

5.企业利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占全部进项抵扣的比例较大;与往年同期相比,利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额增长较大或占全部进项税额比例变化较大的。

6.增值税税负率明显低于行内同类产品平均税负水平或本地平均水平的。

7.企业资金流向出现异常的,如采用现金方式缴纳进口增值税,申报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的;销售时大量采用现金交易方式的;企业的应收应付款项长期挂帐,往来款项较大的等。

8.企业进口货物的品目明显与企业的经营范围不符,或违背市场经营规律的。如企业进口的货物在国内有销售,且质量和价格均优于进口,进口行为属于异常的。

9.企业生产成本畸高,主营业务成本大于主营业务收入,亏损异常的;进口原材料采购与其生产销售之间的投入产出比明显不合理的。

10.企业进口货物的关区比较异常,或进口货物的关区经常变化的。

(四)要结合实际,对重点内容实施有效评估。税收管理员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时,要将海关完税凭证的抵扣情况与企业的财务和经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要结合纳税人的有关进口合同、购销合同、账务处理、资金往来、入库实物增减变化等情况,重点审查票、货、款的真实性和一致性,核查企业进口与销售货物的资金和实物的逻辑关系是否合理,运用评估方法对重点内容进行有效评估。

1.对存货实物进行评估监控。一是注意查阅企业的财务报表、原材料账册、磅码单、进仓单等资料,审核企业申报抵扣海关完税凭证对应的进口货物是否为该企业的真实购进,货物是否已经进仓或投入使用。二是注意查阅企业进口货物的相关运输凭证,审查运输凭证反映的内容是否与进口业务相对应,运输费用的支付是否正常。三是注意评估企业原材料到产成品的投入产出比,特别是评估进口原材料部分的需求,分析进口业务是否正常。四是注意实地盘查企业进口的货物,与海关完税凭证上反映的货物品种、数量相核对。

2.对企业的资金情况进行评估监控。认真审核企业缴纳进口增值税和付汇的银行单据。一方面,要核查申报抵扣海关完税凭证的企业是否真正缴纳了进口增值税;另一方面,要注意分析企业购汇支付货款的资金流向是否真实,是否真正将进口货物的款项汇出。加强对企业使用现金的监控,对企业大量使用现金的异常情况,要进行质询。对企业提供的缴款凭证、银行对账单等资料存在疑问的,要到银行进行核实。对企业采取委托其它单位代理报关手续,一切费用先由代理单位代垫,然后再归还垫付款项的方式进口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提供代理单位的相关银行资料进行审核,或发函到代理单位税务机关进行核查。

3.对企业的销售情况进行评估监控。对销售额方面的评估监控,除了要评估其是否存在少报、瞒报收入外,还要重点评估其是否有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真实内容不属于自己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进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报销售额的问题。税收管理员要对企业的真实购销情况和真实产能进行深入核查。对商贸流通企业,要核查其资金规模和资金周转情况,分析其购进和销售与其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相符,是否真实,分析并核查其是否存在真代理、假自营的问题。对生产企业,要从生产设备、生产人员、设备产能、原材料物耗和能耗等方面分析,审查其进口原材料的数量与其生产规模、销售规模等是否相符。

4.对进口废物加工企业的相关信息进行监控。对进口废物加工企业,其销售的产品比较单一,多为铜、铁、铝等废金属和废塑料,除要按上述要求进行评估监控外,各主管税务机关还要加强对产品价格信息和企业产品存货信息的了解掌握,防范和打击企业将高价值的金属销售以低价值的金属销售申报,低报销售价格,少报销售收入进行偷税等涉税违法行为。

5.结合企业所得税管理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控。企业通过不合法取得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进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然造成销售收入虚大。同时,也必然存在大量虚构成本,取得虚假凭证入账的违法行为。因此,在所得税管理方面,要重点监控其成本的真实性,具体分析企业不同产品的毛利率、原材料物耗、水电能耗、运输成本等指标。评估其成本消耗与产出成品的合理性,审核其成本入账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对企业出现有取得运输发票计入成本,但无申报抵扣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等异常情况的,要进行重点评估分析。

五、重视和认真落实对企业实地核查的有关工作

(一)加强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的核查。税收管理员在对企业的实地核查中,要重点调查核实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实际产能,加工工序及其特点,进口原料的投入产出比率,进口货物(原材料)的库存情况、使用情况,缴纳进口增值税及货款付汇情况。

对进口废物加工企业,还要重点查看企业进口废物是否到厂;企业的生产工人、用电情况、能耗情况与企业的实际产能是否相符;工人工资的支付是否正常;会计账册反映的进口废物进销存增减变动方向、数额与增幅情况是否与企业申报的情况相一致,是否与企业磅码设备反映的情况相一致,是否与进出仓凭证相一致,是否与实地存放的实物相一致等。

(二)对进口废物企业备案单证进行核查。税收管理员应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进口废物企业备案单证进行核查。除核查企业是否有按要求进行单证备案外,还要有重点地核对以下内容:

1.备案单证所列进口废物的品目、数量、单价等与企业申报抵扣的是否一致。

2.备案单证开具的时间、货物流转的程序是否合理,逻辑关系是否正确。如,货物进口报关时间、运输时间、过磅时间、进仓时间、出仓时间的顺序是否符合逻辑,货物流转的数量是否合理等。

3.备案单证反映的内容是否与企业的经营业务相符。如,进口货物从港口到企业的运输单证、货物过磅单证、进仓单证等是否完整,缴纳进口增值税单证、支付进口货款单证、支付代理费单证等是否真实等。

六、加大稽查检查力度,发挥以查促管作用

(一)建立稽查检查制度,强化稽查检查。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切实发挥稽查检查的作用,建立专门制度对海关完税凭证抵扣企业实施稽查检查。稽查部门要根据海关完税凭证抵扣企业的相关申报数据,做好分析和选案工作,每年有计划地对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额异常的企业进行检查。其中,每年对进口废物加工企业的检查面不得低于30%,各地稽查检查的具体情况要抄送市局稽查局和税政管理科备案。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有利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政策进行偷骗税、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对构成犯罪的要严格按规定移送公安部门处理。通过严肃查处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利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政策进行涉税违法犯罪的行为。

(二)充分发挥以查促管的作用。稽查部门要善于在稽查中发现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管理存在的问题,发现征收管理各环节中存在的漏洞。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税政、征管、税源管理等部门,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强化征管的建议。税政、征管、税源管理等部门要根据稽查部门提出的建议,结合实际采取强化管理的措施,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稽查部门。

七、做好基础工作,为强化管理创造条件

(一)抓好内部业务培训。各地要加强内部培训,培训要具有针对性,结合海关完税凭证抵扣企业的经营特点和税收管理的重点难点,着重对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的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开展纳税评估的要求和要领等内容进行培训,使税收管理员能掌握相关政策,熟悉企业进口业务的流程,熟悉海关完税凭证和相关单证的编制规则和开具特点,了解具体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掌握开展纳税评估的重点内容和评估方法

(二)抓好税收政策宣传。一方面,要积极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政策法规和国税机关的管理要求,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有关条款,特别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相关处罚和处理条款的内容,让纳税人明确相关法律责任,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另一方面,要积极向当地党政部门做好税法宣传,及时汇报在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中发现的问题,使各级党政部门理解和支持国税机关的工作,为依法治税、强化管理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三)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企业进口业务的管理涉及到海关、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各地税务机关在强化对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管理工作中,要加强与这些部门的沟通联系。在对进口废物企业的管理中,还要注意加强与环保部门的联系。通过环保部门,及时掌握企业进口废物的情况和信息。同时,也可将企业的税收管理情况反馈给环保部门,加强协作,共同研究强化监管的措施。

 

    附件:12007.79-1

        2.2007.79-2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