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第1号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85号)相关规定,对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调整如下:
一、应税所得率标准: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 |
3 |
制造业 |
5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 |
交通运输业 |
7 |
建筑业 |
8 |
饮食业 |
8 |
娱乐业 |
15 |
其他行业 |
10 |
二、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季度)及以后年度(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效期为5年。《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2号)同时废止。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