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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第1号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85号)相关规定,对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调整如下:

一、应税所得率标准: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

制造业

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

交通运输业

7

建筑业

8

饮食业

8

娱乐业

15

其他行业

10

二、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季度)及以后年度(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效期为5年。《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2号)同时废止。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20日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