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环资〔2017〕7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工信厅(委)、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保厅(局)、住建厅(委、局)、水利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商务厅(局)、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林业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三五”规划纲要要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循环发展引领行动》,经国务院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循环发展引领行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国资委
税务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林业局
2017年4月21日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