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和加强水力发电行业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水力发电行业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九条以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水力发电行业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由14%调整为10%。
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水力发电行业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的公告》(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同时作废。
特此公告。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