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规定,现将我市2020年第四季度累计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企业、单位纳税人、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名单予以公告。
附件:1.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2021年2月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规定,现将我市2020年第四季度累计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企业、单位纳税人、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名单予以公告。
附件:1.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2021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