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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契税纳税期限调整如下:

一、纳税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并在房地产权属转移前缴纳税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本公告自2017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同时作废。

特此公告。

 

                           广东省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23日

 

附件:

【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规范契税征管,降低执法风险,优化纳税服务。我局多次深入基层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以及《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制定了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实施后,能消除购买房屋因签订预售合同到房屋交付使用时间过长、以及办理备案登记不及时缴纳契税产生的滞纳金;因合同面积与房产证面积不一致形成大量小额补退税,从而减轻纳税人负担和办理退补税带来的不便。

    二、主要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表述一致,《公告》规定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前缴纳税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纳税人在房屋、土地权属发生转移时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

    (二)《公告》自2017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