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契税纳税期限调整如下:
一、纳税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并在房地产权属转移前缴纳税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本公告自2017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同时作废。
特此公告。
广东省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