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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5年第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后实地查验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且发票月领购量为50份以上(含50份)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开展事后的实地查验。 

  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1月26 

附件:

【政策解读】:

为规范主管税务机关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实地查验行为,市国税局制定发布《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的规定,为明确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实地查验的具体使用数量,我们制定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且发票月领购量为50份以上(含50份)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开展事后的实地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