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11〕111号)的有关规定,从201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我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依照本公告的附件进行调整。《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清地税发〔1995〕001号)、《关于完善我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的通知》(清地税发〔2002〕171号)和《清远市地方税务局饮食业、娱乐业、旅店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清地税发〔2009〕75号)第七条第二项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清远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广东省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