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税收管理,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 2007〕 2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对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不能据实清算,经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适用核定征收的情形,核定征收率按照土地性质划分为:工业用地核定征收率为5%;非工业用地核定征收率为5.5%。
(二)对单位或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能据实清算,经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适用核定征收的情形,核定征收率按照房产性质划分为:转让普通住宅、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其他房产核定征收率为5.5%。
二、对2007年2月1日前满足应进行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清算审核。对不能据实清算,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项目,核定征收率为5%。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清远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清地税发〔2010〕102号)第三条同时停止执行。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