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经济开发试验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纳税人服务中心: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1〕105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133号)文件精神,经市局研究,现将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免征标准确定为清远市政府公布的全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