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经济开发试验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纳税人服务中心: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7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报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我市确定的具体比例为1%。
二、各地在执行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