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我市房屋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取得房屋租赁所得,符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适用《清远市房屋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附件)。
二、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清远市房屋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