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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市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市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清远市内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的规定,现对清远市内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以下简称“2013年2号公告”)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总机构、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应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按规定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分别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按照2013年2号公告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未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的“项目部”是指总机构在我市且在总机构所在县(市、区)以外的市内其它地区成立的项目部。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

【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因机构改革,为保持政策的稳定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清远市内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对清远市内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二、制定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三、主要内容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以下简称“2013年2号公告”)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总机构、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应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按规定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分别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按照2013年2号公告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未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的“项目部”是指总机构在我市且在总机构所在县(市、区)以外的市内其它地区成立的项目部。

四、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