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现将清远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公布后新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的项目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房改造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
(二)除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房改造开发项目以外的其他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25%。
二、本公告适用于所属期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三、《关于清远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清地税发〔2012〕9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