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问2021年4月1日开始,餐饮行业(项目名称为餐饮服务)所开具的发票,税率是否能为“免税”?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已执行到期。若发生应税行为的,请按照对应的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发票。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4-20 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