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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方公司(比如香港)早年在境内(珠海)购置房产(工业厂房、宿舍楼等),现在如果转让,其所得税

问: 1.外方公司(比如香港)早年在境内(珠海)购置房产(工业厂房、宿舍楼等),现在如果转让,其所得税率是多少?2.其计税转让价格如何认定(依买卖双方合约计价,还是税局有其他核定方式?)?3.其成本如何界定?(依该外方公司的帐载成本?原始购房发票?原购房协议?还是税局有其他核定方式?)4.其应纳税所得如何确定?(除上述第2、3点所述收入和成本外,是否有其他可扣除项目?)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若企业属于居民企业,或者属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收入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二、根据《税法》规定:“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您可以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4-20 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