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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提供的施工许可证日期为2021.3.22日起,但我司至2021.4.20日仍然未收到业主所下

问: 业主提供的施工许可证日期为2021.3.22日起,但我司至2021.4.20日仍然未收到业主所下达的开工令,遂未进场施工,请问这种情况是否需要缴纳环保税?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若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4-21 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