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服务过程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理论上流转过程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由于房地产企业从政府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向政府交纳的土地出让金,但政府部门无法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企业缺少进项发票,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增值税时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应的土地价款,相当于虚拟了土地价款的进项税,其目的是要解决企业取得土地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讲,是否可以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可以按扣除土地价款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仅对其增值部分进行征税?
答: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知悉,
现答复如下: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10小点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您留言所咨询的是销售土地使用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的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此政策,仅转让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按3%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其中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4-22 1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