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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部分证明事项的公告

关于取消部分证明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对证明事项及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一、取消的证明事项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申报有关证明材料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企业借款,分摊给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需由实际使用借款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借款合同、利息分摊协议、实际取得借款额及利息凭证等材料。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31号)第三条。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处理。

  二、废止的文件条款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31号)第三条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4日


【政策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对证明事项及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取消“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申报有关证明材料”这一证明事项,同时废止《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31号)第三条。

  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时无需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具体包括: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借款合同复印件、集团内借款利息费用分摊的协议、实际取得借款额及支付利息费用的相关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