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19〕6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各纳税等级区域的具体范围和缴纳期限公告如下。
一、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各纳税等级区域的具体范围
(一)一级区域适用范围
1.由外滩黄浦江岸线—苏州河南岸—四川中路—延安东路—外滩黄浦江岸线围成的区域。
2.由南京西路—成都北路—重庆中路—淮海中路—西藏南路—西藏中路—南京西路围成的区域。
3.南京东路(四川中路至西藏中路段)、南京西路(西藏中路至乌鲁木齐北路段)、淮海东路、淮海中路(西藏南路至陕西南路段)沿线两侧。
(二)二级区域适用范围
由下列路线围成的区域,但不包括上述一级区域。
1.由北外滩黄浦江沿线—公平路—东大名路—新建路—东长治路—商丘路—东汉阳路—溧阳路—周家嘴路—九龙路—武进路—河南北路—天目东路—天目中路—共和新路—交通路—恒丰路—长安路—天目西路—长寿路—长宁路—江苏路—华山路—广元西路—宜山北路—宜山路—南丹路—南丹东路—斜土路—宛平南路—肇嘉浜路—徐家汇路—陆家浜路—黄浦江岸线围成的区域。
2.由仙霞路—古北路—延安西路—仙霞路围成的区域。
3.由陆家嘴黄浦江沿线—民生路—浦东大道—源深路—杨高中路—世纪大道—浦电路—东方路—浦建路—塘桥新路—黄浦江沿线围成的区域。
4.四川北路(武进路至溧阳路)两侧。
(三)三级区域适用范围
由下列路线围成的区域,但不包括上述一、二级区域。
1.由黄浦江岸线—宁国路—长阳路—隆昌路—营口路—中原路—长海路—恒仁路—政立路—国权北路—三门路—逸仙路—场中路—共和新路—汶水路—真北路—北虹路—哈密路—仙霞西路—虹桥机场外边界—沪青平公路—虹桥路—程家桥路—合川路—吴中路—莲花路—莲花南路—上中西路—上中路—龙吴路—环南二大道(S20)—黄浦江岸线围成的区域。
2.由黄浦江岸线—川杨河—杨高南路—高科西路—高科中路—张江路—金桥路—黄浦江岸线围成的区域。
(四)四级区域适用范围
由三级区域外围线与下列路线围成的区域。
1.长江口岸线—浦东国际机场边界—原南汇区北界—周祝公路—沪南公路—航塘路—奉贤区北界—黄浦江岸线(向西)—莘奉金高速(S4)—上海绕城高速(G1501)—沪杭公路—沪杭公路规划线(沪杭公路至大叶公路段)—大叶公路—沪杭公路—黄浦江岸线(包括竖潦泾—横潦泾—斜塘—泖河)—松江区西界—华田泾—西大盈港—青浦区北界—嘉定区西界—郭泽塘—盐铁塘—娄塘河—蒲华塘—墅沟水闸—宝山区西界—陶浜(向东)—沪太路—月罗公路—蕴川路—老蕴川路—煤电路—月浦镇北界—长江口岸线。
2.金山区石化街道地区、朱泾镇(除原来新农镇地区)、朱家角镇、惠南镇。
(五)五级区域适用范围
浦东、宝山、嘉定、青浦、松江、金山、奉贤区上述等级区域以外的区域和崇明区全部区域。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半年纳税的,分别在每年的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申报缴纳。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内容按本公告执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具体范围的通知》(沪地税地〔2007〕6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9年2月21日
【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19〕6号,以下简称《实施规定》)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对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各纳税等级区域的具体范围和缴纳期限等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各纳税等级区域的具体范围
《公告》发布前,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各纳税等级区域的具体范围的依据为《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具体范围的通知》(沪地税地〔2007〕63号)。《实施规定》发布后,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发生变化,为此,《公告》对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各纳税等级区域的具体范围重新发布。
按照《实施规定》,《公告》对原纳税等级区域的具体范围进行了以下调整。一是《实施规定》明确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分为五级。为此,《公告》扩大了五级区域适用范围,将原六级区域适用范围(崇明区)并入五级区域。二是对由于行政区划调整、道路更名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区域名称和道路名称,《公告》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二)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
从方便纳税人出发,《公告》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进行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半年纳税的,分别在每年的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申报缴纳。
(三)明确施行时间
《公告》第三条明确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具体范围的通知》(沪地税地〔2007〕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