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法院依法拍卖个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法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说明“其它所涉税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应如何缴税?相关依据是什么?
答: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个人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说明“其它所涉税均由受买人承担”。这是法院对该项拍卖所产生的税由谁承担的特别说明,并不是说所涉税的纳税义务人均是受买人。通常经过拍卖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房产),受买人除了按规定缴纳自己需承担的税费外,还需代缴转让方不配合缴纳的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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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4-25 1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