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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年662号的规定,对

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年662号的规定,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我们工改工项目延长了土地使用期限,补交了出让金,但没有改变用途应该补交契税吗?
答: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的有关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契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因此,您所咨询的“工改工项目延长了土地使用期限,补交了出让金”事项,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契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4-25 1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