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尊敬的税务局各位老师,您好!我是一名马来西亚籍华人,持有A类专家证,在中国从事科研工作。我在2020年6月与东莞毅兴塑胶原料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东莞毅兴也为我办理了由东莞科技局下发的A类专家工作证,以及由东莞出入境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东莞毅兴将我外派至毅兴行科研中心(位于上海)从事具体的科研工作。我的工资虽然实际由母公司香港毅兴行在香港发放,但劳动关系是与东莞毅兴签署,虽外派至上海搞科研,但工作证也是由东莞签发。但直至近期,我在进行个人汇算清缴工作当中,突然发现公司为给我进行个税申报及代扣代缴工作,导致个税APP当中没有我的信息。也发现东莞毅兴未为我进行社保扣缴。根据国税发19992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我现在要求公司为我申报个税及代扣代缴,但公司以我工资未在东莞实际发放以及外派至上海为由,不予代扣代缴,并让我自己去报个税。但我并非中国人,也没有报税的专业能力,所以无法进行上述工作。我现在想要求公司为我补缴社保并进行个税代扣代缴,请问东莞毅兴是否有这个义务进行代扣代缴个税?感谢您的回复!
答: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1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
2.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无住所个人在境内任职、受雇取得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凡境内雇主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存在关联关系,将本应由境内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或者全部由境外关联方支付的,无住所个人可以自行申报缴纳税款,也可以委托境内雇主代为缴纳税款。无住所个人未委托境内雇主代为缴纳税款的,境内雇主应当在相关所得支付当月终了后15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信息,包括境内雇主与境外关联方对无住所个人的工作安排、境外支付情况以及无住所个人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3. 东莞市社保费征管采用“社保部门核定、税务部门征收”模式,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缴费数据,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因此,参保问题建议您向社保部门咨询,您可拨打0769-12345反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4-25 1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