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请问外籍个人是否包括港澳的居民?
答: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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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中国国内法对居民的判定标准如下:居民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的个人居民包括:(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未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2)在中国境内居住,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外国人、海外侨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4-27 1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