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分公司注销,在税局办理清税申报时前台告知总公司要在税网取消分公司的汇总申报,如何操作?
答: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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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规定,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栏目查看相关内容。
因分机构注销时已申报本年所得税汇缴,及分配数据,总机构不能在本年进行取消分机构汇缴申报。总机构应在次年第一季度申报期结束前在电局申请终止企业所得汇总,然后重新申请汇总备案(从2022年起,写清楚情况说明)。另,总机构需先到办税服务厅前台办理总机构删除已注销分机构变更信息。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4-27 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