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是外资企业C,股东是A(占42.87%)和B(占57.13%),其中A是内资法人企业,是B的全资子公司;B是境外法人企业;现在A将持有C的42.87%股权转让给B,请问:这个股权转让行为有何税收优惠政策,转让价格可否按平价(成本价)转让?
答:
:
企业股权转让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应并入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含股权成本)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年度统一计算企业所得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感谢您的咨询!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如您仍有疑问,欢迎拨打广东税务12366进一步咨询。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4-27 1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