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请问:现有一套自建房,房产证上的登记时间是1994年12月28日,国土证登记时间为2010年6月5日,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如果现在法定继承过来之后再立即把此房交易过户出去,需不需要交纳增值税和个税?甚至是否还需要再交出让费?而这个是否需要交纳,这个年限核定标准是按原房产证上时间(1994年12月28日)计算,还是按照继承过来之后的日期计算?
答:
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规定:“二、《通知》第三条第四款中规定的“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三、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四、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四、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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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4-28 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