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过程中向异地供应商采购货物、与异地单位签订设计服务合同,请问:异地供应商/单位提供这类非建筑施工的服务,是否需要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当地税局预缴增值税?
答:
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提供非建筑服务无需在外出经营地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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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4-28 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