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请问是否只有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16版)条件下的研发费用才可以加计扣除,也就是说除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及符合以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16版)的研发项目,只是因为在相关的“量”上面不符合高新的企业的研发费用才可以加计扣除??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您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4-30 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