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境内子公司清菱与境外母公司三菱公司签订派遣协议书,三菱派遣人员到清菱担任管理职务,三菱有权随时调回被派遣者。清菱支付派遣人员工资、工伤补偿、为清菱而发生的差旅费及其他费用。三菱填补派遣者的薪酬差额,住房费、语言培训费等。三菱所负担的费用每月与三菱相互确认,清菱负担费用后如果代扣代缴了相关税费,每月与三菱结算一次,请问派遣协议书中发生的费用是否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九)其他收入。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若属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4-30 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