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公司租赁了一间宿舍,租金为1830元/月,房东无法开具发票,要求我们公司代开发票,并承担所有税点,请问代开发票的时候需要缴纳什么税点,共计多少钱》
答: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如您的房东为自然人的,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出租方涉及增值税及随增值税附征3个附加税(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印花税;租入方涉及印花税。
一、增值税及随增值税附征3个附加税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自2021年4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个人所得税
出租方为个人的,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
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房产税
个人出租房产,房产税税率为4%。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各镇街土地等级,划分为工业用地和非工业用地两类。全市税额适用标准为非工业用地2-10元/平方米,工业用地为上述税额适用标准的50%,详情可查看《东莞市人民政策关于印发东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的规定。税额标准如下:
土地等级一级适用镇街:滨海湾新区(填海区域),税额标准:非工业10元/平方米每年,工业5元/平方米每年。
土地等级二级适用镇街:长安、南城、东城、塘厦、虎门、松山湖(生态园)、东莞港(原虎门港)、滨海湾新区(除填海区域),税额标准:非工业8元/平方米每年,工业4元/平方米每年。
土地等级三级适用镇街:常平、凤岗、厚街、清溪、黄江、大朗、石碣、莞城、大岭山、樟木头,税额标准:非工业6元/平方米每年,工业3元/平方米每年。
土地等级四级适用镇街:寮步、桥头、沙田、横沥、茶山、高埗、万江、麻涌、石龙,税额标准:非工业4元/平方米每年,工业2元/平方米每年。
土地等级五级适用镇街:东坑、道滘、中堂、石排、洪梅、企石、望牛墩、谢岗,税额标准:非工业2元/平方米每年,工业1元/平方米每年。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印花税
印花税税率为千分之一。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因房屋出租的交易业务纳税申报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为此,有关税费应以来信人提供的具体办税资料并经当地税务部门核实后计算为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5-06 1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