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47号)第四条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办公通讯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纳税人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按照主要负责人每人每月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300元的额度内凭发票据实扣除,超过上述规定范围和标准为职工报销的办公通讯费用,或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现金补贴以及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报销的办公通讯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处理。按规定由财政负担个人通讯费补贴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在税前扣除相应的费用。纳税人年度申报时应将通讯费发放形式、发放人员类型、人员总数及其占总人数比重、实际报销金额以及申报在税前扣除的金额等情况报送税务机关。请问,是不是可以我以个人的名义开具的通讯费用发票,拿去公司财务报销,只要不超过300元(我是业务员),是可以税前扣除,我自己不用交个人所得税的。
答: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的规定,粤地税函〔2004〕547号已全文失效。
2. 目前暂未有企业人员通讯费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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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5-06 1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