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您好!由于公司业务发展所需,以劳务派遣方式安排员工在佛山地区就业安排。现派遣单位却以员工在佛山地区工作投保为由,欲以强征方式对我司员工每月预收残保金的做法实施(是在派遣单位与接受用工单位,达成在工资发放地缴纳残保金的基础上)。现请问税局相关领导同志,该劳务派遣公司做法是否合法?佛山地区有相关政府政策文件吗?
答: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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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从2020年1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5-10 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