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是湖南的建筑企业,在佛山市承揽了劳务分包业务。在广东电子税局进行增值税预缴时,提示要预缴个税。请问,能否在月底时据实申报个税,不用预缴个税。如果可以不用预缴,请问具体的办事流程。
答: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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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52号公告)的规定,市外外来建安工程作业项目,适用52号公告的规定,相关工程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由异地施工单位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若市外外来建安工程跨本市(含顺德区,下同)分局辖区的,统一在其项目部(指挥部)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涉及资料如下:(1)与工资支出有关的工程项目明细账和记账凭证复印件(使用电子账的,可提供打印材料); (2)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省外企业可开具电子外管证);(3)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所有人员资料,包括人员的名册复印件、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工资表复印件;如企业存在劳务派遣人员情况的,则应包括劳务派遣公司的人员资料以及劳务派遣人员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不符合前述规定条件的应按非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相关资料。(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建筑工程合同以及分包合同复印件。以上资料以工程项目为核算单位提交,工程项目存在总、分包情形的,总包方和分包方应分别以该工程项目总、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施工部分为核算单位。另外,上述(1)、(3)“工资表复印件”等资料,若由于工程开始施工当月首次申请代开建安发票,未支付工资而未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可由施工单位出具将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承诺书,并在次月内补充报送(次月有申请代开建安发票的,应在次月首次申请时报送)上述资料备查。
请预约企业(或个人)综合号,提交资料审核后,按工程所在地主管分局核定税种的征收时间进行申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5-13 1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