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房产税、租赁税、土地税由所有权人还租客缴纳?
答: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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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别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7%、3%、2%计征。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规定,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根据《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粤府〔1989〕39号)第三条规定,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房屋出租人、承典人为纳税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租典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对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出租方涉及上述第1-6点税费;承租方涉及上述第6点税费规定。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5-13 14:26